香港律師公證, 又稱香港律師見證,一般用于香港企業在大陸設址代表處或港資公司時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內地購置不動產使用。香港律師公證是由香港律師(也稱為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轉遞專用章的公證文書。
A、個人之證明類別
證明身份,包括國籍、護照資料、身份證資料、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
證明為物業之登記業主或企業之東主、股東或董事;及證明收入,銀行資信,經濟情況,書面單據,已簽訂之經濟合同、購房協議、貸款協議,擔保合同及其它有關個人之資料等
證明有限公司情況,包括注冊地址、注冊編號、股東、董事、議決書、注冊資本等資料;
證明無限公司中獨資東主或合資股東情況、成立日期及商業登記號;及提供公司出具之書面單據,會計報告,銀行資信,擁有物業證明,按揭狀況,已簽訂之合同包括擔保文件及其它有關企業之資料等。
香港人士或在香港注冊公司處理國內事務時,可采取授權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 國內處理事務。
申請辦理涉港經濟合同公證,應向公證機關提交下列公證文件:
(1) 企業登記注冊證明(2) 授權委托書(3) 法人代表證明
(4) 公司章程5) 董事會決議(6) 企業年檢表(7) 企業納稅單
個人及企業證明書 香港人士或在香港注冊公司處理國內事務時,可采取授權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國內處理事務。
買賣、租賃、按揭國內房地產、土地使用權登記或進行轉名手續;
與內地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簽訂如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合同、補償貿易合同、貨物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房產買賣、租賃合同、工程承包、企業承包合同等;參加國際招標;簽與訴訟;及申請商標、外觀設計及發明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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