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5 17:10:32
根據新經濟實質法案,2019年開始,離岸公司必須要遵守經濟實質法案的立法要求。開曼等離岸天堂的經濟實質法案細則出臺確實引起了業內的擔憂和討論。那么,究竟該如何看待經濟實質法的出臺,及對離岸架構的影響?
1、典型的開曼島的經濟實質法案 2018年12月,開曼出臺《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下文稱經濟實質法),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經濟實質法,適用個體需于開曼進行可獲得核心收入之活動以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任何適用個體故意向管理局提供虛假或誤導性數據,可處10,000開曼群島元之罰款 (約12,000美元) 或五年刑責,或兩者兼施。 2019年2月22日公布的施行細則,主要針對該經濟實質法案下列規定進行修訂: (1) 適用個體 (relevant entities) (2) 相關活動 (relevant activities) (3) 可獲取核心收入之活動 (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 CIGA) (4) 針對特殊行業其經濟實質要求 (5) 外包服務 (6) 足夠的(Adequate) 與適當的 (Appropriate) 之定義 (7) 申報時程與規定 (8) 官方審查經濟實質之重點 (9) 罰則 (10) 信息交換 2、經濟實質法案在現階段的實操中會帶來什么影響? 開曼經濟實質法細則的規定,離岸公司的營運確實面臨更多挑戰。 挑戰一:會提高開曼公司運營成本。申報義務及在當地聘用相關員工從事主要業務活動及于當地召開董事會之要求,資訊揭露及交換之規定,公司應視在開曼注冊個體之業務型態思考相應措施。 挑戰二:會提高開曼公司的合規成本。比如,投資人要求律師對融資主體的經濟實質合規性出具法律意見、代理的協助合規工作量增加而產生的費用等。 據了解,目前在開曼注冊一家離岸公司可能變得比較復雜,包括銀行開戶盡調,比國內注冊公司要嚴格更透徹的KYC:誰在成立離岸公司,他的身份與住址,他的真正受益人,他的業務性質,他的資金來源等等。 雖然經濟實質法中「總部業務」的適用范圍有待實務操作在執行層面的澄清以及進一步立法指引和解釋(如有),但即使在嚴苛執行的情況,這也將是增加公司合規成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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